各村居,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经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现将《泰丰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泰丰街道办事处
2020年5月31日
泰丰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含“村”改“居”)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称“三资”)管理,根据《湖北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湖北省城中村城郊村园中村集体“三资”监管办法(试行)》、《湖北省村集体非生产性支出管理办法(试行)》、《潜江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街道内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资金管理,资产、资源处置和未纳入工程建设范围的集体资产添置及购买第三方服务等监督管理。
第三条 农村集体“三资”属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侵占、平调、挪用。
农村集体资金是指村集体拥有的银行存款、现金及有价证券等。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农业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主要包括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通讯工具、农田水利电力设施、乡村道路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办公、福利等设施,村组集体投资兴办企业及其收益形成的资产和按章程、合同(协议)应有的资产份额,筹资筹劳和积累投入形成的资产,村集体接受捐赠、资助、奖励、政府投资等形成的资产以及增值部分和村集体所有的其它有形及无形资产等。
农村集体资源是指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果园、荒地、荒堤、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
第四条 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在保证村集体“三资”所有权和收益权、审批权、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制度。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五条 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和农村产权交易工作建立由街道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上下齐抓共管的长效管理工作机制。街道办事处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监管。街道经管站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日常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制定管理监督措施,完善规范工作程序;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村集体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指导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公开、公示工作,完善公开、公示办法。
第六条 街道成立由行政一把手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经管、民政、综合执法中心、党群服务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
依托街道经管站设立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以下称“三资”中心) ,依法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
(一)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
1.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及产权交易工作的领导和实施。每半年组织一次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专题会议和情况通报。
2.负责督促“三资”中心指导村集体编制村集体年度预决算方案。
3.制定村集体“三资”管理年度考核方案,审核村干部报酬和养老保险。
4.每年组织一次村集体“三资”的清理核查工作。
5.组织对村集体实施年度审计、专项审计、换届及离任人员的财务审计和移接交工作。
6.负责审批农村集体工程建设、资产资源交易项目,审定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方式。
7.督促村集体配合实施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对违反“三资”管理办法人员及时进行责任追究。
8.配合街道纪委监委机关和上级有关部门开展对违规违纪人员的查处工作。
(二)街道 “三资”中心工作职责。
1.代理会计核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为未实行委托第三方代理记账的村集体设立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2.加强预决算管理。指导、审核、监督村集体年度收支预决算工作。
3.代管资金。街道 “三资”中心在金融机构统一开设村集体资金“代管专户”,监督村集体资金收支活动。
4.代理资金收付。村集体日常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按照村集体收支内容及时办理资金业务。
5.做好资产、资源的动态管理工作。及时做好资产、资源台账的核对工作,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6.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整理村集体会计档案,分类编号,装订成册,统一保管,不得散失、毁损。
7.提供会计信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编报财务报告,提供代理期间真实完整的各类会计信息。
第七条 涉及农村集体“三资”的重大事项决策,应经村党支部会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集体成员会议或者村集体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做到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的“四议两公开”议事制度。
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民主监督及民主理财,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财务事项决策和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开展民主理财活动。
(二)审核本村集体财务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审查村集体收支并签字盖章,否决不合理开支,接受本村集体成员委托查阅、审核财务账目。
(三)监督村集体负责人和财务人员执行财经纪律情况,监督、检查本村集体财务公开及预算执行情况,向村集体成员会议或村集体成员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情况。
(四)向本村集体提出村集体经济发展和财务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村集体财务审计工作。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八条 预决算制度。村集体每年12月底前,结合本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和下年预计资金来源,坚持“收入合规、支出有度、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编制下年财务收支预算方案,经村集体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集体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讨论通过,“三资”中心监督执行。财务预算一经通过,原则上不得变更;若遇特殊情況确需调整,按预算编制程序,提交村集体成员会议或村集体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备案。年终及时进行财务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提交村集体成员会议或村集体成员代表会议审定。
第九条 收支两条线制度。严格落实“收入进专户、支出报账制”的管理办法。村集体所有资金收入缴存街道“三资”中心代管专户,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支出执行相关审签程序后,实行报账制管理。
第十条 财务支出预警制度。坚持“先预算、后支出;无预算、不支出”的原则。村集体报账金额超预算时, “三资”中心应当中止报账业务,并报请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处理。
第十一条 支出事前报批制度。村集体建设性支出预算达5000元及以上的,须事前报街道分管负责人审批,达10万元及以上的,须事前报街道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 债权债务管理制度,村集体应加强债权债务的核算与管理,建立债权债务明细账并定期核对,做到账账、账实相符。严禁举债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发放村组干部报酬补贴。对兴办集体经济事业确需举债并有偿还来源的,按照“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原则,提交村集体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集体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并报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定期报账制度。村集体按照月清季结的原则进行报账,严禁跨期报账。村报账员应将本会计期间的所有原始凭证交街道经管站审核后入账,不得瞒报和虚报。每村每年至少报四期账,报账截止日为每季度最后一天,年终决算时间为12月31日,每期账务核算完毕,财务人员要及时与村报账员核对账款,做到账账、账款、账实、账据、账表五相符。
第十四条 财务公开制度。每期财务结算后5日内,在村务公开栏内逐项公开财务情况,对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要在小组公开栏公开。
公开内容要涵盖村集体的所有经济活动,主要包括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代收代付、债权债务、资产资源处置、收益分配等。
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情况按年公开;财务收支、代收代付、债权债务情况按季公开;资产资源处置、村集体成员会议或村集体成员代表会议要求公开的事项及其它重大事项随时公开。每期公开时间不得少于30天。
第十五条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确定专人,建立专柜,妥善保管会计档案。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等保管期限为10年;原始账据、总账、日记账、明细账等保管期限为30年;年度财务报表报告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十六条 委托代理制度。村集体委托“三资”中心代理农村集体财务管理业务。“三资”中心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业务。
村集体与“三资”中心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村集体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 “三资”中心或社会中介机构负责程序性审核,对票据合法性、账务处理正确性负责。
第十七条 财务审计制度。街道经管站要加强村集体日常收支的账前审计和公益事业筹资、项目建设等情况的专项审计。严禁村集体虚报支出、瞒报收入、设置“账外账”和私设“小金库"。
第十八条 票证管理制度。“三资”中心负责票据管理工作。
村集体统一使用《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收据的申领、启用、保管、核销均履行领、用、核手续,实行专人专簿登记管理。
票据按使用范围分三类:一类票据由“三资”中心工作人员代理开票,存放在“三资”中心。票据使用范围为村集体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收款凭证收取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转移支付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土地补偿租赁收入、扶贫救济款、部门及单位捐赠和拨款、借贷资金、清收历欠和其他收入等款项。
二类票据加盖“一事一议筹资”专用章,由村集体开票并保管,票据只限用于收取“一事一议”资金,使用完毕实行核销回收管理。三类票据加盖“一事一议筹劳”专用章,由村集体开票并保管,票据只限用于收取“以资代劳”资金,使用完毕实行核销回收管理。
村集体支出原则上须取得税务正式发票,零星小额支出无法取得正式发票的,统一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额款项报销单》。
领款单只限用于本村集体范围内的应收、应付、内部往来等经济事项。
第十九条 印章隔手管理制度。“三资”中心会计负责保管“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财务专用章”, “三资”中心主任印章和出纳印章由自己保管,严禁印章代管代盖。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资金专户管理制度。“三资”中心原则上在金融机构开设一个基本账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另开设两个专用账户,统一代管村集体资金,但需按程序上报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三资”中心严禁对外租借银行账户,严禁平调挤占资金,严禁改变资金性质。
第二十一条 “三资”中心负责代管村集体的收入资金。收入主要包括发包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益、土地征用补偿收入、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收入、公益事业筹资、财政转移支付、上级扶贫资金、上级奖补奖励资金、资助捐助资金、代收款项以及其他收入等资金。
村集体各项收入资金必须全额、及时缴存“三资”中心代管专户,不得坐支、截留、挪用。
第二十二条 请用资金实行请款审批制度。请款时,由村集体填制资金请款单,注明请款事由、金额,并经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分管财经负责人签字, “三资”中心主任审批, “三资”中心出纳办理。请款额度超过10000元的必须报街道分管负责人审签。资金额度达5万元及以上的须报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审签。
第二十三条 支出实行权限审批制度。村集体所有支出须有合理合规事由,经手人、证明人、村集体负责人签字,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字盖章。
村集体开支在500元(含500元)以下的由村分管财经负责人审批;开支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须经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分管财经负责人共同签字; 5000元及以上的开支,必须附村“两委”会议和村集体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纪要,报街道经管站审核,并报街道分管负责人审签。
第二十四条 小额支出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用于村集体支付金额小的零星开支。城区村(居)备用金15000元以内,其他村备用金6000元以内。备用金用完需重新申领时,必须将本期的开支条据按程序在“三资”中心审核报账后办理。备用金的请领由村报账员申请办理,村财务负责人审核, “三资”中心主任审批。
第二十五条 大额支出实行资金直达制度。村集体单笔大额支出,必须实行资金直达个人或单位(企业)账户。“三资”中心对涉农补贴、村干部报酬、农户拆迁及土地征用补偿费等涉及个人款项,资金直达到个人账户;村集体采购物资、购买服务、工程项目建设等款项,资金直达到施工单位或商户,严禁出现中间环节。
第五章 资产、资源处置
第二十六条 街道经管站负责对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招投标交易活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街道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招标投标中心(以下称招投标中心)受村(组)委托,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的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事宜。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是指以公开竞价或民主协商的方式将集体资产、资源所有权或经营权卖断、租赁或承包给自然人、合伙人或法人的行为。处置收益归村集体所有。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按照集体定标、公开招标、竞价夺标、合同束标的要求进行。
第三十条 处置标的是指可以处置的村集体资产、资源所有权或经营权。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资产资源,不能作为处置标的。
第三十一条 处置人是指招标的主体(也称招标人) ,即拥有资产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村集体。
第三十二条 竞标人是指依法成立并有相应资质的法人、依法组成的合伙人、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竞标人可以自行参加竞标,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竞标。中标人(也称受让人)是指以最高价购得标的的竞标人。
第三十三条 代理处置人是指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和街道招投标中心。
第三十四条 处置标的及处置方案必须经村集体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集体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形成会议纪要,按程序报招投标中心审批后方可实施。严禁处置人或竞标人以入户签字、盖章的方式代替民主程序。
第三十五条 处置人将需处置的集体资产、资源以书面形式向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提交处置申请表、处置方案、村“两委”及村集体成员或村集体成员代表签字(盖章)会议纪要、处置标的物所有权证明及相关资料等,经街道招投标中心审核后,根据处置标的额度,向本级招投标中心或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代理委托书代理处置。
第三十六条 标的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集体资产、资源处置,由村集体依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办理,村“两委”会议、村集体成员(代表)会议记录等资料报街道招投标中心备案。标的额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由街道招投标中心组织招投标。标的额达到20万元及以上的,由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代理处置。
承包期限5年以下或标的额5万元(含5万元)以下集体资产、资源由村“两委”、村务监督委员会现场勘查评估确认。承包期限5年及以上或标的额5万元以上集体资产、资源需评估的,由资产、资源处置人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处置人支付。
第三十七条 资产、资源处置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告中应写明处置物的基本情况、相关事项、时间、地点、竞标人需提供的证明及办理手续的要求等内容。公告期满,如只有一个竞标人符合条件,采取协议的方式确定受让人;如有两个及以上竞标人符合条件,采取拍卖或竞标的方式确定受让人;如无人报名,通过民主程序重新拟定处置方案条款,再次进行公告处置。
第三十八条 招投标处置活动的主持人由街道招投标中心或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担任。
第三十九条 竞标人的最高应价经招投标处置活动主持人落槌或宣布的形式确认成交。处置人现场与中标人签署成交确认书。
竞标活动要有处置流程工作笔录,主持人、处置人、中标人、记录人四方签字。
第四十条 代理处置人要及时将中标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天。公示期满后,中标人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中标价款存入代理处置人指定的资金专户后,处置人同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签订必须经街道经管站审查合同条款并进行合同鉴证。
村集体资产租赁、发包年限原则上不超过本届村委会任期;
资源(除林地外)发包的经营年限不超过土地二轮延包期。
第四十一条 竞标人交纳竞标保证金后才可参与竞标,竞标保证金为标的额的10%,竞标保证金要在开标前存入代理处置人指定的资金专户。中标人的竞标保证金自行转为中标价款。未中标的竞标保证金,由代理处置人在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中标人弃标的要承担责任,预交的竞标保证金不予返还,标的物由村集体收回重新处置。
第四十二条 处置人与中标人持合同和相关资料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等手续,费用按约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处置人与中标人需要签订补充协议的,必须经村集体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集体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讨论通过后方可签订,并报街道招投标中心备案。
第四十四条 代理处置人严格执行有关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规范收取交易服务费用。
第四十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全程监督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和合同签订及合同履行。
第四十六条 街道招投标中心要建立投标人信誉档案。对有2次及以上弃标或违纪违规行为的投标人不再允许参加市域内任何农村集体招投标活动。
第四十七条 代理处置人及村集体要及时收集整理招投标工作中各类资料,归卷入档,专人专柜保管。
第六章 资产添置及购买第三方服务
第四十八条 集体资产添置是指村集体未纳入工程建设范围的资产的购入等经济活动。购买第三方服务是指村集体所需服务为第三方提供的有关事项。
第四十九条 村集体资产添置及购买第三方服务,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名称、数量、用途及其价格,在街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的领导和参与下实施。费用在5万元以下,采取询价比价和“四议两公开”程序办理。会议纪要、询价函、购买合同等资料报街道经管站备案。费用达到5万元(含5万元)以上,由村“两委”提出意见,经村集体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集体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报街道审批后,在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实行公开招标。
第七章 村集体非生产性支出管理
第五十条 村集体非生产性支出包括管理人员报酬补贴、办公费、会议费、通讯网络费、交通差旅费、学习考察费、接待费、报刊订阅费和集体公益福利支出等。管理人员是指村“两委”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集体成员小组组长、选派(聘)到村任(兼)职人员。
第五十一条 村集体非生产性支出坚持“科学预算、以收定支,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的原则,从严从紧控制。严禁变相列支和举债列支村集体非生产性支出。
第五十二条 村集体非生产性支出应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坚持“先预算、后支出,无预算、不支出”,并按编制预算、审核审批、组织实施和公开公示的流程管理。
(一)编制预算。每年12月底前,村集体制定下年度非生产性支出预算计划,由街道经管站核定支出总额和标准,经村党支部提议、村“两委”商议、村党员大会审议后,提交村集体成员会议或村集体成员代表会议决议通过,形成非生产性支出预算方案。
(二)审核审批。预算方案报街道审核、街道经管站备案。
(三)组织实施。村集体在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下,严格按审核后的预算方案实施。
(四)公开公示。村集体应按《湖北省村务公开目录》规定,对非生产性支出预算方案、实施结果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十三条 村“两委”干部报酬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由街道组织考核后执行。其他管理人员工作补贴,根据村集体经济状况、工作量大小和履职评议结果确定。严禁发放未经上级政府部门核定的各种津贴、补贴和绩效考核奖励等。
第五十四条 办公费应根据人口规模、集体经济收入以及上年度支出情况核定。严禁用村集体资金购买贺年卡、挂历、年历等物品和刊播祝贺性、拜年性广告。
第五十五条 村集体会议应严格控制数量,规范管理。各级各单位在村召开的各类会议、培训和参观考察,费用一律由举办单位承担。村集体组织换届选举等会议一律不得安排就餐,严禁列支烟、酒、副食等,严禁发放纪念品。确需发放误工补助的会议应从严控制,按预算执行。严禁党员大会发放会议误工补助,严禁村“两委”干部领取会议误工补助。
第五十六条 规范通讯网络费管理。村“两委”干部因公务所产生的移动通讯费实行定额补助,根据集体经济状况,由村拟定补助方案,报街道经管站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年终发放。严禁用集体资金为个人支付住宅电话和家庭网络使用费用。
第五十七条 规范交通差旅费管理。村“两委”干部因公务所产生的常驻地内交通费实行定额补助,根据集体经济状况,由村拟定补助方案,报街道经管站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年终发放。租车只能用于突发性事件,突击性任务等特殊情况。报销租车费用时要有租车事由、租车合同、正规票据、请示报告等资料。严禁以车辆加油费、路桥通行费和维修费等票据冲抵租车费。
第五十八条 严格控制外出学习、培训和考察。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习考察,凭通知按规定报销相关费用。个人参加学历进修和培训的,一切费用自理。严禁借学习考察名义公款旅游,严禁擅自更改路线、延长期限。
第五十九条 村集体报刊订阅费严格执行人均1元的限额标准。鼓励社会上有条件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向村集体赠阅党报党刊。
第六十条 党政机关与事业单位到村开展公务、村与村之间、村与上级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一律实行“零招待”。严禁以村办食堂名义变相接待,就餐确有困难需村集体或村集体成员协助解决的,必须据实足额交纳餐费。
村集体确因招商引资和发展经济所产生的商务接待费必须实行严格的限额制管理,根据村规模,2000人以上的村每年不超过18000元,2000人以下的村每年不超过15000元。
第六十一条 村集体不得以捐款、赞助、贺礼费等名义向外捐款。严禁任何部门和组织以会费、会展费、培训费、演出费和捐赠名义向村集体摊派费用。
第六十二条 集体公益福利支出应从严控制。各村根据村集体经济承受能力确定年度集体公益福利支出项目和限额标准,不得用集体资金垫付应由村集体成员个人缴纳的费用。
第八章 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十三条 各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相关责任人员,有超范围、超标准、私设项目违规开支,贪污侵占挪用村集体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街道纪委监委机关依纪依法追究纪律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街道经管站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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